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准备转身份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三点
发布时间:2019-04-12 浏览次数:4785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使得一部分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来作为专注中小微企业会计服务的汇固财务公司提醒准备转身份的企业家朋友们,你们真的准备好了吗?现在汇固财务就给大家说说:
事先: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很关键
法规中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对于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特别提示:拟转登记的纳税人,如果预计本月(季)的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可能超过500万元的,就应在本月(季)及时办理转登记手续。
事中:新身份销售额的计算及涉税风险
纳税人转登记后的年销售额不再与此前的销售额延续合并计算,也就是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下期开始重新计算。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其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作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当期(月、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示: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事后: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票使用的注意事项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需要缴销,转登记日前已经领用税控装置,自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仍然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特别提示: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仅限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强制或自愿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除外);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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